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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酒类经营专章

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酒类经营专章

为规范食品销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与公共安全,针对酒类商品的特殊性与潜在风险,特制定本专项管理规定(附录第1页)。\n\n第一条 总体合规要求\n所有从事酒类经营的食品销售主体必须持有合法《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应明确包含“酒类销售”分类。相关场所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n\n第二条 进货源头管理\n经营者须建立系统的进货查验制度,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如实记录采购台账 :记录内容包括每一批酒品的供应商信息 (资质证明、授权书 )、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批次批号等 ,保留不少于两年的票据。必须验明每一包装单元上的商标 、电子监管码中文标签等商品身份凭证。严禁接受无生产者信息日期或不明来源(俗称“三道货源”)的酒类。\n\n第三条 仓库与陈列标准\n酒类专库应保持通风并应当避免高温及阳光直接暴晒;可燃性餐具纸或包装需要远离一定储物留储存确保存放环境干燥环境的温度在高寒地区根据商户不同设备进行供暖防暑隔离。货架应严格执行分类机制——同架不能混合摆放与其他用途化学品无关物流包括高度浓香物品;根据乙醇含量将高度液态酒、日用酒两种形式做有效的水平和垂向隔离;店铺必须在结账柜台必须对称均匀地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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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07 23:16:44